《婚姻法》第18条第(2)项规定:“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为夫妻一方的财产。”网络筹款是互联网时代移动支付进一步发展的产物,相对于传统筹款方式,其具有信息传播快、筹集对象范围广、支取便利等特点,但这并不能改变所获款项的性质。他人之所以给付金钱的目的,是为了让特定人得到更好的医治,因此筹款属于《婚姻法》第18条第(2)项所规定的医疗费的范畴,具有专属性。
具体到本案,甘某通过网络平台认证并发布筹款消息,其基于的事实均为刘某伤情严重,需要钱款救治,广大助力者给付金钱的目的亦是为刘某筹集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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