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自己的精神遭遇损害的,是可以要求行为人赔偿自己的精神损失的,可以要求行为人给予相应的精神损失费。但是不是所有侵权行为都需要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需要满足法定的条件。那么精神损害赔偿的成立要件,应具备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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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的成立要件,应具备什么条件?
广东金腾律师事务所罗诚律师解答: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损害后果,即因人格权益等有关民事权益遭受侵害,造成受害人非财产上损害;
二、有违法侵害自然人人格和身份权益的侵权事实;
三、侵权事实和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四、侵权人主观上有故意和过失。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广东金腾律师事务所罗诚律师解析:
从精神损害赔偿的定义可知,其是对行为人的侵害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失的抚慰,属于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既然精神损害赔偿归属侵权责任范畴,那么,其成立的前提即是侵害行为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也即该行为应具有违法性。这里的违法既包括形式的违法侵害(不法)及实质的违法侵害(不当)。所谓形式的违法侵害一般指违反法律的禁止或命令的规定侵害他人民事权益,而实质的违法侵害则指以违反善良风俗的方法侵害他人民事权益。
之所以认为违反善良风俗也具有违法性,是采宽泛意义理解。这是因为违反道德上中立的命令或禁止规定(如交通、经贸法规),虽具违法性,但不违背善良风俗。违背善良风俗较诸“侵害他人权利”更具有不法内容,可称之为加重的违法性。
虽然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行为一般都具有违法性,但不排除特定情形下的某些侵害行为具有正当性、合理性。学理上将之统称为违法阻却行为。所谓违法阻却行为是指表面具有违法性,但基于行为本身的正当性、合理性,法律特别规定其不具有违法性的行为。违法阻却行为虽然造成侵害后果,但基于其不具有违法性,故不成立侵权行为,自然也就无承担侵权责任可言。
罗诚,广东金腾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拥有6年融资性担保公司非诉法律服务经验,一年大型商业地产法律顾问经验,擅长刑事辩护,对经济,合同,劳动争议,人事损害赔偿,婚姻家庭纠纷等有丰富的诉讼实践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