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在入住酒店期间不幸猝死,王先生的家人认为酒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王先生的死亡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于是,王先生的家人将酒店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安全保障义务的目的在于保障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对于安全保障义务人的风险防控能力应作客观评价,只有当其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才应承担相应责任。那么酒店是否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呢?本案中,酒店工作人员在事发前一天发现王先生身体不适时进行了询问,在事发后酒店也第一时间报警、拨打120,应当认定酒店的行为已经达到了善良管理人的合理注意标准,符合酒店行业的具体标准,尽到了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此外,酒店方不可能随时知晓王先生在房间内的具体身体状况,掌控房间内每一位住客的身体状况并非酒店的法定或约定义务。最终法院判决酒店无需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