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中,不少用人单位动辄用“开除”、“除名”等方式让劳动者回家。殊不知“开除”、“除名”的法规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早已废止。那么企业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是什么,有哪些?
网友咨询:
企业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是什么,有哪些?
广东泰诺律师事务所杜锦秀律师解答:
企业即时解除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六种情形。
这六种情况有: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2、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3、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4、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5、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等。
广东泰诺律师事务所杜锦秀律师解析:
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是依照法定程序产生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1、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2、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3、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进行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只有这样,规章制度才是合法产生的,才可以作为认定员工违反规章制度的依据。
在国家政策法规没有进一步明细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必须要细化自己的规章制度,深刻理解现有的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把握好尺度。这样才能保证正确行使随时解除与劳动者劳动合同的权利,把握好了尺度,即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产生了劳动争议,也能使自己立于不败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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