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务中,因加班工资引起的纠纷非常多,但纠纷的起因并不是计算标准,而是计算基数的问题。计算基数的确定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不同的加班基数对加班工资的影响非常大。那么加班费基数有没有规定,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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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费基数有没有规定,怎么规定的?
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王琳律师解答: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王琳律师解析:
企业与员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加班费计算基数的,以该约定为准;双方同时又约定以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劳动者主张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的,法院应予支持。
员工正常提供劳动的情况下,双方实际发放的工资标准高于原约定工资标准的,可以视为双方变更了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以实际发放的工资标准作为计算加班费计算基数。实际发放的工资标准低于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能够认定为双方变更了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的,以实际发放的工资标准作为计算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用人单位的工资结构一般是两大类:基本工资和福利工资,如奖金、补贴、津贴、绩效等一般都属于福利工资范围,福利工资的发放标准也都是由用人单位根据经营状况来自主决定。一些用人单位的福利工资甚至比基本工资还高,所以福利工资是否属于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而列入计算加班费基数,对于劳动者一方来说事关重大利益。实务中通常把福利工资仍看作是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但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福利工资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的,从其约定。
王琳律师,毕业于河北大学,现执业于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以扎实的基本功及优质的服务获得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在婚姻家庭、债权债务、交通事故等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尽我所能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