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劳动者在与一家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后,仍然与其它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其中存在一定的隐患。即劳动者与多家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不能影响本单位的工作,否则用人单位享有单方解除权。
网友咨询: A面试了B公司和C公司,都通过了。不过B公司告诉A说半年之后再来上班,但合同是现在签订,且合同上写明合同开始时间是半年后的某天。C公司现在就可以入职,且入职当天就能签合同。A打算先去C公司工作,半年后辞职去B公司。请问A的做法违反劳动法吗?能同时签这两份合同吗?
安徽自智律师事务所彭海涛律师解答: A的做法不违反劳动法。可以同时签。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四款的规定,当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也就是说,按照此条款的说法,劳动法并不排斥劳动者建立多重劳动关系,只要相互之间不要造成严重影响即可。
按照您所说的,B公司半年后才要求A入职,为保险起见,才事先签订劳动合同。这半年的空余时间,B公司并未约定A不能从事其他工作,既无此约定,A当然能在C公司先工作,至于半年后是否离职去B公司,也是可以由A自由选择的。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彭海涛律师解析: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与多位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并且影响在该用人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劳动者与其它单位虽然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未实际履行或者未影响到本单位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无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违法解除,应当支付赔偿金。
彭海涛律师2009年毕业于安徽工程大学,现任职于安徽自智律师事务所。法学理论基础扎实,法律知识全面,从业以来年均办案超过百件,零中差评、零投诉。同时具有丰富的企业工作经历和社会经验,对公司相关法律事务见解独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