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范围是工伤认定的前提,一般由法律直接规定。各国及地区的工伤保险法律以及国际劳工公约对工伤范围的规定主要采取以下几种立法模式:概括式立法模式、列举式立法模式、混合式立法模式。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范围采取列举式立法模式,通过肯定性列举和否定性列举相结合的方式,明确了我国《工伤保险条例》拟规范的工伤范围。
网友咨询:
一天下午,许某因公外出,驾驶公司的车不小心剐蹭了一辆同向行驶的电动自行车,至电动自行车上的人摔倒倒地,许某一看,倒地的人正是一个公司的同事曹某。这时,刚好一辆大型客车经过,后轮压在了倒地的曹某身上。曹某被送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事故发生后,许某和曹某所在的公司向受害方垫付了医药费45万元。对于这次事故,交警部门出具了交通事故证明,但没有认定事故责任。
曹某能否认定工伤?
湖南真泽律师事务所孙莉律师解答:
曹某的死亡应当认定为工伤。因为“非本人主要责任”并不排斥“无法区分事故责任”,当“无法区分事故责任”时,从保护劳动者权益出发,也当认定为工伤。
孙莉律师补充: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之所以规定劳动者遭受工伤事故后,只能请求工伤赔偿,而不能向用人单位请求人身损害赔偿,是因为,如果既要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责任,又要其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将过分地增加用人单位的成本,也违背了工伤保险创设的目的。该法条规定的主要目的在于避免用人单位因侵权行为(实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用人单位的责任限制是该规定的核心制度利益。
湖南真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过百余起民商事诉讼及仲裁案件,在多起与全国知名企业、国有企业的诉讼中取得当事人满意的结果。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继承、民间借贷、知识产权、劳动工伤及交通事故等民商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