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原因”是认定工伤的核心要素,即职工受伤与从事本职工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工作原因又包括直接工作原因和间接工作原因。其中直接工作原因比较好理解,主要指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从事本职工作或单位安排的生产经营活动直接遭受的事故伤害。至于间接工作原因,则一般指职工在工作过程中为临时解决或满足合理必要的基本生理需要而必须从事某些事项时 (如喝水、用餐、上厕所、工间休息等), 由于不安全因素遭受的意外伤害。
网友咨询:
张某系山东省东营市一家公司的职工。某日,张某在该公司上班期间,因内急外出离开办公地点去上厕所,结果不慎在途中摔伤, 经诊断为脚骨骨折、皮肤挫裂伤。事发后,张某申请工伤认定。张某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山西国晋律师事务所冯建武律师解答:
按照 《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任何用工单位都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卫生条件, 维护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劳动者在其劳动过程中满足其合理的、必要的生理需要的行为,与劳动者的正常工作密不可分, 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因为劳动者在工作期间从事上厕所、打水、吃饭、工间休息、通风等事项, 是劳动者维持生理机能正常运转、维护正常工作状态的必要条件,关系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同样是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的一种需要,所以不能将这些行为单纯理解为是 “个人私事”。
职工在工作时间内上厕所虽与其工作内容无关,但这是其必要的、合理的生理需要,与正常工作密不可分, 在工作时间上厕所路上受伤,应属于“因工作原因”受伤,因此张某能够认定为工伤。
冯建武律师补充: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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