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劳动者在工作或视同工作过程中因操作不当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对人身的侵害,为了鉴定该侵害的主体而对过程进行的定性的行为。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一般由劳动行政部门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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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职工柯某与其他9名同事被公司评为年度优秀员工。公司以每人3300元的费用奖励优秀员工旅游,旅游期间算正常出勤。被奖励员工可自行选择去或者不去,选择不去的员工没有旅游费用。柯某等6人自愿选择去越南旅游。
柯某等6人在旅游前将工作交接完毕后,于2018年4月5日乘飞机到达越南。
2018年4月6日19时左右,柯某等6人晚餐后到酒店的沙滩散步时,柯某被突如其来的海浪卷入海中,其他5名同事上岸后随即报警。
2018年4月9日6时30分许,越南警方发现柯某遗体并确认其已死亡。
柯某能否认定为工伤?
山东瑞康律师事务所丁利荣律师解答:
柯某参加的旅游活动是公司奖励优秀员工的一种“公司福利”,其实质是安排员工带薪休假的一种方式,员工有自主选择权,既不是公司的工作指派或者工作需要,也不是从事其本职工作的相关活动,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的“因工外出期间”。
因此,柯某到越南旅游,与其履行工作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或遵从用人单位安排等与工作存在直接关系的事项之间并无关联,柯某所遭受事故伤害不属于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不应当认定为工伤。
丁利荣律师补充: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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