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家公司都会用不同的方法来确定员工的到岗离岗时间,如:指纹打卡、刷脸识别等,但是即便这样,也不能时刻都保证每位员工在工作时间内不溜号。那么,如果员工擅自离岗发生意外,是无法被认定为工伤的。
网友咨询:
小甲是某公司员工,平时的工作时间为15时至23时,在某一天晚上的22时25分左右,小甲在没有取得公司同意的情况下骑自行车从公司离开了。没想到刚出公司不久,小甲就在路上与一辆小客车相撞导致身体多处受伤。经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甲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后来小甲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小甲能否认定为工伤?
四川良禾律师事务所邱明福律师解答:
小甲擅自离岗系对单位利益的损害,若将其视同为正常下班,并让单位承担该有害行为所带来的风险,对单位不公平并认定小甲提早下班属于擅自离岗行为。
小甲在工作时间擅自提前离岗超过半小时以上,已超出了正常、合理的“下班”时间。
小甲未经公司同意早退而发生交通事故不符合“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情形。因此,不予认定为工伤。
邱明福律师补充: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专职律师,全国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