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在外单位履职受伤,是否属于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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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在外单位履职受伤,是否属于工伤?

时间:2024-08-16 13:22 点击:55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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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

劳动者在工作或视同工作过程中因操作不当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对人身的侵害,为了鉴定该侵害的主体而对过程进行的定性的行为。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一般由劳动行政部门来确认。

网友咨询:

2018年1月1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装卸业务协议书》,约定由B公司向A公司提供煤炭装卸场地及装卸服务。协议有效期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0日。王某系A公司职工,受A公司安排,在B公司的货场履职,其工作职责是对货物的装卸进行监督检查。

2018年10月26日,王某为完成A公司指派的工作任务,在B公司货场内作业检查时,不慎被一辆铲车压到双脚,导致双下肢挤压伤、胫腓骨骨折、多发性跖骨骨折、踝和足水平多神经损伤。

王某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包双月律师解答:

A公司与B公司签订《装卸业务协议书》,约定由B公司向A公司提供煤炭装卸场地及装卸服务。

王某系受A公司安排在B公司场地内履行工作职责而受伤,应当认定其是在工作场所内受伤。

因此,王某能够认定为工伤。

包双月律师补充: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福州大学法律硕士,2016年至今在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执业,主要从事公司法律顾问,专于劳动纠纷,合同纠纷,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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