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班路上,开车捎同事一段儿、或搭了同事的便车是日常时有发生的事儿,亲朋好友出行互相搭乘也属正常。若在搭载的过程中,不幸发生了交通事故,搭便车的人还受了伤,那原本利他的小事儿很可能就演化成了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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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黄搭乘范范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行驶至海门市北京路路段左拐弯时,与对向直行的由罗罗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交警部门认定:范范、罗罗负事故的同等责任,黄黄不承担事故责任。黄黄对于自己遭受的损失要求范范在保险公司赔偿范围之外承担责任。路上捎同事一段,若发生交通事故,免费“搭便车”出事谁负责?
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朱俊宏律师解答:
范范在机动车道内不按规定载人,对案涉事故存在过错,黄黄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应预见乘坐电瓶车可能发生的危险,仍然搭乘,亦存在过错,可以减轻范范的责任。
搭便车属于“好意同乘”,也就是说司机出于好意且无偿允许他人搭乘自己的汽车,行驶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司机需要承担与其事故责任相对的赔偿责任,但应适当减轻。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朱俊宏律师解析:
在民法典出台前,我国法律对好意同乘是否减责未作出明确规定。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好意同乘”助力社会新风尚:“好意同乘”是一种善意施惠行为,其实质是助人为乐。“好意同乘”虽是《民法典》的全新规定,但其背后体现了当代的社会价值观。
“好意同乘”写入民法典,让善意供乘人的责任减轻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让司法实践和人们的出行有了明确指导,也是倡导乐于助人的良好道德风尚的具体体现。
朱俊宏律师毕业于法学专业院校,具有多年的法律实务经验,擅长劳动工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以及婚姻继承案件办理,以严谨、专业、积极的态度对待每一位当事人,以追求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为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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