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主管部门会出具相应的责任认定书,以认定事故双方的责任比例。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否应当被法院直接采纳,法院有相反证据能否不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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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主管部门出具了事故责任认定书,没有认定行为人属于肇事逃逸,人民法院能否违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内容,认定行为人构成逃逸呢?
湖南五湖律师事务所刘芳林律师解答:
人民法院有权查明真相,有足够证据推翻事故认定书的,可以认定相反的结论。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作出行政决定所依据的主要证据,虽然可以在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但由于交通事故认定结论的依据是相应行政法规,运用的归责原则具有特殊性,与民事诉讼中关于侵权行为认定的法律依据、归责原则有所区别。
交通事故责任不完全等同于民事法律赔偿责任,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分配的唯一依据。行为人在侵权行为中的过错程度,应当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根据民事诉讼的规则原则进行综合认定。公安机关未认定许某来是否逃逸,并不影响人民法院依据相关材料进行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
刘芳林律师解析:
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性质,在诉讼过程中,可以作为公证文书证据使用,法院可以选择认定或者有相反证据的选择不予认定。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交通法规对交通事故当事人有无违章行为,以及对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定性、定量评断时所形成的文书材料。
它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技术文书,其目的是分清事故责任,为依照交通法规和其它规定对肇事者作出正确恰当的处分,同时也是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调解的依据;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人民检察院对于交通肇事者是否提起公诉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人民法院定罪量刑和确定损害赔偿的证据。
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所载明的内容,显示其具有书证的特性,因由公安机关制作,故应为公文书证,具有较高的证明效力。同时决定了该认定书不具有行政可诉性,不服认定书的结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也决定了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案件时,应该和其他证据一样进行真实性、客观性、合法性审查,如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该认定书时,法院无需经过重新认定即可不予采信。
刘芳林,专职律师,高级合伙人,从事律师行业9年(微信同号)。执业以来为多家企业担任法律顾问,擅长合同债权债务、婚姻家事、建设工程房屋、交通事事故纠纷案件,有大量的经验,赢得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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