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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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3日19时许,刘某驾驶三轮电动车,在怀远县万福镇境内沿关圩村至回汉村水泥路××向北行驶时,将前方同向步行的陈某、李某撞伤,其中,陈某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月16日死亡。事故发生后,刘某拨打110报警和120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待处理。怀远县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负该起事故全部责任。9月16日上午,刘某到怀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投案自首。案发后,刘某已支付了伤者李某的医疗费用;支付陈某医疗费等经济损失75000元。
刘某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广西宏松律师事务所刘彩虹律师解答:
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案发后,刘某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后又自行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鉴于刘某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已支付陈某医疗费等经济损失75000元,支付伤者李某的医药费,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刘彩虹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刘彩虹律师,中共党员,律师所副主任、合伙人,具有丰富的庭审经验、严密逻辑思维、诉讼技巧,一向秉持“诚信、严谨、务实、高效”的执业理念,敢于伸张正义,力争使自己办理的案件都能达到理想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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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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