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车追尾,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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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车追尾,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时间:2024-09-17 12:15 点击:54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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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车;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为醉酒驾车。

网友咨询:

8月14日1时许,张化展醉酒驾驶皖S×××××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亳州市交叉口时与前方等信号灯的由白某驾驶的皖S×××××号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安徽龙鑫司法鉴定所检测,张化展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76.8毫克/100毫升。经交警部门认定,张化展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白某无责任。案发后,张化展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

张化展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广东步隆律师事务所陶浩律师解答:

张化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张化展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其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犯罪,案发后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陶浩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广东步隆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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