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车撞人后,又发生二次交通事故,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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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车撞人后,又发生二次交通事故,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时间:2024-09-15 12:45 点击:60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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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交强险赔偿的损失,由第三者责任险进行赔偿,对于标的车及标的车上人,标的车驾驶员的赔偿由车损险,车上人员和驾驶员座位险进行赔偿。

网友咨询:

20年3月21日19时50分许,周平驾驶鄂H×××××号两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至107省道沙洋县公安局后港水陆派出所门前路段时,与前方同向叶某1驾驶的自行车相撞,造成叶某1受伤后倒地。约2分钟后,车某驾驶鄂H×××××号小型客车将倒地的叶某1碾压,造成叶某1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周平受伤的交通事故。3月23日,沙洋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书,鉴定意见为死者叶某1因交通事故造成严重的颅脑损伤导致中枢神经系统功能障碍并车辆碾压死亡。4月9日,沙洋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平承担全部责任,车某承担全部责任(不承担周平损失部分),叶某1不承担责任。周平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山东绿橄榄律师事务所杨婷婷律师解答:

周平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周平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周平自愿认罪认罚,可以对其从宽处理。

根据周平的犯罪事实和情节,结合社区矫正机构认为对周平实施社区矫正风险较低的调查评估意见,对周平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依法宣告缓刑。

杨婷婷律师补充: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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