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重大公私财产损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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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7日上午,刘军以人民币51800元的价格在袁翔、张从金处购买鄂Q×××××王牌轻型自卸货车,刘军付款后,袁翔、张从金将该车交付给刘军。当日11时许,刘军驾驶鄂Q×××××货车从来凤县百福司镇向来凤县城方向行驶,11时20分左右,当刘军驾车行至248省道41km+500m时,与对向行驶的由田某1驾驶的鄂Q×××××别克小型轿车相撞,造成驾驶员田某1、乘车人谢某1、胡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谢某1被送往来凤县百福司镇中心卫生院,经抢救无效死亡。11月27日,刘军与被害人谢某1的亲属达成安葬协议,先行垫付了谢某1丧葬费80000元。事故发生后,刘军在事故现场拨打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民警处置。后经湖南省湘西州龙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田某1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胡某本次损伤构成轻微伤。
刘军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段莹茵律师解答:
刘军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刘军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自首成立,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刘军垫付了谢某1丧葬费80000元,赔偿了被害人亲属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
段莹茵律师补充: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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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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