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是指触犯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在醉酒状态,或者以追逐竞驶、严重超载、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等方式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并危及公共安全所构成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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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9日00时50分许,和铭酒后驾驶云R×××××号小型轿车沿白鹤东路由念萨街方向往滨河路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岔口处附近时,在超车过程中撞到了对向行驶的由黄文江驾驶的云R×××××号小型客车,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维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和铭负事故主要责任,黄文江负事故次要责任。经大理滇西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和铭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28.22mg/100ml(乙醇/血),黄文江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50.92mg/100ml(乙醇/血)。和铭,黄文江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黑龙江恒金律师事务所杨立敏律师解答:
和铭、黄文江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和铭血液酒精含量为228.22mg/100ml,黄文江血液酒精含量为150.92mg/100ml,二人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和铭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从重处罚;明知他人报案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可以从宽处理。
黄文江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可以从宽处理。
杨立敏律师补充: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二,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杨立敏律师,毕业于黑龙江大学民商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现为黑龙江恒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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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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