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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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时间:2024-09-15 13:15 点击:7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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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内的经济实力提升,交通工具越来越丰富。不过交通规则也是越来越全面,在我们的传统印象中,电动车一直以来都是非机动车,上路行驶也不需要任何证件,驾驶人也不用考取相关的驾驶证,所以说电动车仿佛不受交通规则的“约束”。时速超过25km的车型就属于电动摩托车或者是摩托车,驾驶这种车型的话,按照新国标规定,驾驶者必须遵守机动车交通规则,并且还要考取相关的驾驶证。

网友咨询:

1月14日3时许,胡文华醉酒后无证驾驶悬挂新罗03061号二轮电动车,从长汀县汀州镇营背街往苍玉大街方向行驶,途经长汀县汀州镇环东路一建公司门口路段时,碰撞推自行车步行的曾某,造成曾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长汀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胡文华应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经福建闽西司法鉴定所鉴定:曾某系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经福建闽西司法鉴定所鉴定:胡文华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4.40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经福建华宇司法鉴定所鉴定:龙岩新罗03061号二轮电动车属性为机动车。

事故发生后,胡文华看到有群众报警时,在现场等待交通警察处理,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1月20日,胡文华被刑事拘留。胡文华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云南衡炜律师事务所王锋律师解答:

胡文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醉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胡文华交通肇事致曾某死亡,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胡文华虽然在事故现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但否认犯罪事实,因此,不能认定有自首或坦白情节,依法不能减轻处罚。

王锋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自执业以来,致力于公司法的研究,办理过多起破产案件,对公司法律风险防控有深入研究。目前担任多家国企及政府部门的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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