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是指触犯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在醉酒状态,或者以追逐竞驶、严重超载、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等方式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并危及公共安全所构成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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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7日晚,陈凯与朋友在长沙市雨花区年代本味菜馆吃饭时饮酒。同日21时05分许,陈凯驾驶牌号为湘A×××××的“别克”牌小型轿车沿长沙市万家丽路由南往北行驶至时代阳光大道路口时,被交警查获。经检验,案发时陈凯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67.0毫克/100毫升。陈凯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贵州宇泰律师事务所张俊蛟律师解答:
陈凯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陈凯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凯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陈凯醉酒驾驶机动车是在公安机关例行执法检查中被查获,没有发生交通事故,无逃避检查行为,犯罪情节较轻,且认罪悔罪;经其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调查评估,对其适用社区矫正,可对其适用缓刑。
张俊蛟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张俊蛟,男,取得全国法律资格A证,从事律师工作以来,勤勉敬业、踏踏实实,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很受好评。在诉讼案件中,为客户提供周密的诉讼策略,并制作详尽的法律文书,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并降低法律风险!
2024-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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