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重大公私财产损失的行为。
网友咨询:
11月1日7时40分许,黄海龙驾驶新XXXX号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超速行驶至哈密市伊州区新民六路泽宇惠民小区前路段处,与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的行人寇某发生碰撞,后新XXXX号车又与由西向东行驶的杨某驾驶的新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寇某一人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黄海龙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黄海龙电话报案,伊州区公安局民警在现场将其查获。经司法鉴定,被害人寇某因颅底骨折导致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黄海龙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浙江泰豪律师事务所施霁律师解答:
黄海龙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
黄海龙有自首情节,在量刑时从轻处罚。
施霁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现为浙江泰豪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同时任南湖区法律援助中心人民法院工作站值班律师,秀洲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律师,12338妇女维权公益服务热线律师等,热心维权,擅长处理经济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劳动纠纷、交通事故等诉讼案件,尽力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利益,同时办理刑事案件经验丰富,为当事人提供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罪轻辩护等专业有效的法律服务,争取让人满意的结果。多数从轻,减轻判决,成功争取过不起诉、不批捕及多起缓刑,案件范围囊括贪污受贿、诈骗、盗窃、销售假药、毒品、斗殴伤害、涉黑等大案要案。
2024-12-20
2024-12-20
2024-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