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后,积极救治伤者,能不能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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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后,积极救治伤者,能不能减轻处罚?

时间:2024-08-22 11:50 点击:103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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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时候刑事并不是单纯的刑事,也会夹带一些民事责任在里面,例如,关于刑事中的民事赔偿,赔偿问题是比较常见,只要有人身或者财产损害,就往往会涉及到民事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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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4月30日23时09分许,谢京彪驾驶鲁RL××××鲁R4Y35挂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嘉祥县南外环由东向西行驶至旅游路路口处时,与由西向北行驶的柏某驾驶的鲁HT××××小型轿车相撞,致柏某及乘车人王某1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王某1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柏某为重伤二级。经济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经济开发区勤务大队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谢京彪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1、柏某均无责任。

案发后,谢京彪拨打了122、120电话,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谢京彪能否会被减轻处罚?

北京中肃律师事务所刘颖琦律师解答:

谢京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谢京彪在交通肇事后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与王某1亲属达成协议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予以从轻、从宽处罚。谢京彪系初犯、偶犯,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谢京彪的犯罪行为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以赔偿。

刘颖琦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三十六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现为北京中肃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从业十年以来代理各类民事案件,包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劳动争议纠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等,并担任各类公司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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