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时候刑事并不是单纯的刑事,也会夹带一些民事责任在里面,例如,关于刑事中的民事赔偿,赔偿问题是比较常见,只要有人身或者财产损害,就往往会涉及到民事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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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8日8时39分许,赵某3驾驶吉JH××××/吉J××××沿G18荣乌高速由南向北行驶至458公里+650米处时,将车辆停靠在紧急停车道内并下车,赵兵驾驶冀B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冀B××××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沿G18荣乌高速同向行驶至此处时,与紧急停车带内的赵某3发生碰撞,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赵某3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事故认定,赵兵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赵某3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赵兵主动拨打事故报警电话和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认罪认罚。赵兵为此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黑龙江司楠律师事务所国彦江律师解答:
赵兵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事故发生后,赵兵主动拨打事故报警电话和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
赵兵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可从轻处罚。
国彦江律师补充: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毕业于吉林大学经济法专业,擅长合同纠纷尤其是人寿保险和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中疑难案件,同时对于交通事故理赔案件和建筑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有更深刻和可行的诉讼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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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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