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后逃逸,造成被害人死亡,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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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后逃逸,造成被害人死亡,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时间:2024-08-21 12:19 点击:98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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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后,应该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救治伤者,积极打电话报警,这是法定的义务,切不可肇事逃逸,这样只会加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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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3日19时54分许,李宗全驾驶鲁DQ××××号小型轿车,沿滕州市益康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善南街道小王开路口,撞到被害人张某1所骑由西向东过路口人力三轮车右前侧,致张某1从人力三轮车上跌落受伤倒在机动车道内;人力三轮车前叉弯折,前叉与前轮分离,右侧脚踏弯折损坏;鲁DQ××××号小型轿车前保险杠左侧端部凹陷变形,左侧大灯灯罩破裂损坏,局部脱落,左前翼子板凹陷变形。李宗全直接驾车逃逸。李宗全肇事后约46秒,王某驾驶鲁D6××××号小型轿车将张某1碾压,张某1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张某1系因碰摔、辗压致颅脑损伤、胸部闭合伤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李宗全驾驶机动车夜间未降低行驶速度、经人行横道未减速、对道路情况观察不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5月25日中午,李宗全在滕州市善国路与青啤大道交叉路口,接滕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电话询问,承认发生交通事故,并在原地等待,如实供述了交通肇事犯罪经过。李宗全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四川韬世律师事务所曾泽宇律师解答:

李宗全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且交通肇事逃逸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李宗全明知在车流量较大的道路上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可能造成人员受伤,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警,但其不履行法定义务,驾车逃离事故现场,造成被害人张某1从被撞三轮车跌落受伤,倒在机动车道,后被其他车辆碾压身亡,李宗全的逃逸行为与张某1的死亡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对此,李宗全应当承担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法律责任。

鉴于李宗全接交警大队民警电话询问,主动承认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并在原地等待民警,如实供述交通肇事犯罪经过,视为自首;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取得谅解,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曾泽宇律师补充: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专职律师、多年法院工作经验、高级企业法律顾问、高级劳动关系管理师、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国家一级裁判、高级教师资格、主持上百起调解工作、接案数量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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