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指行车(多指汽车等机动车)时发生的伤亡事故。造成的伤害大体可分为减速伤、撞击伤、碾挫伤、压榨伤及跌扑伤等,其中以减速伤、撞击伤为多。减速伤是由于车辆突然而强大的减速所致伤害,如颅脑损伤、颈椎损伤,主动脉破裂、心脏及心包损伤,以及“方向盘胸”等。撞击伤多由机动车直接撞击所致。碾挫伤及压榨伤多由车辆碾压挫伤,或被变形车厢、车身和驾驶室挤压伤害同时发生于一体。因此,车祸的伤势重、变化快、死亡率高。车祸已成为当今社会公害,为城市人口死亡的四大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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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0日11时15分许,于志刚驾驶鲁V×××××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带鲁V×××××号重型普通半挂车,沿333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新泰市楼德镇辛庄村路口,与乔某1驾驶电动三轮摩托车同向行驶左转弯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鲁V×××××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带鲁V×××××号重型普通半挂车又与顾某1驾驶的电动三轮摩托车载薛某、顾某2由西向东行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三车受损,致乔某1当场死亡,顾某1、薛某、顾某2受伤。经现场勘查及调查取证,认定于志刚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乔某1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顾某1、薛某、顾某2不承担事故的责任。案发后,于志刚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候。1月25日,于志刚到新泰市公安局投案。2月13日,于志刚在保险范围之外赔偿死者乔某1的亲属2万元;5月28日,于志刚积极赔偿被害人薛某、顾某1损失,取得谅解。于志刚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北京英云律师事务所张玉琳律师解答:
于志刚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三人受伤的严重后果,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于志刚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主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在事故责任认定作出后,经电话传唤,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薛某、顾某1的谅解;可依法从轻处罚。
张玉琳律师补充: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第六十三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自执业以来承办了大量民商类案件,尤其擅长:离婚纠纷、继承纠纷、分家析产纠纷、房租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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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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