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是指触犯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在醉酒状态,或者以追逐竞驶、严重超载、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等方式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并危及公共安全所构成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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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23日0时许,高春鹏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的哈弗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北京市丰台区右安门东滨河路时,与停放在路边的车牌号为×××的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发生
2021年1月23日0时许,高春鹏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的哈弗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北京市丰台区右安门东滨河路时,与停放在路边的车牌号为×××的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损坏。经鉴定,高春鹏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15.8mg/100ml。经认定,高春鹏负事故全部责任。
高春鹏于案发地被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西城交通支队樱桃园大队民警查获,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高春鹏已经赔偿事故相对方损失并获得谅解。
高春鹏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四川鼎超律师事务所张荣华律师解答:
高春鹏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处罚。
鉴于高春鹏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血液酒精含量达200mg/100ml以上,故可对其酌予从重处罚;
鉴于高春鹏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故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张荣华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024-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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