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是指触犯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在醉酒状态,或者以追逐竞驶、严重超载、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等方式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并危及公共安全所构成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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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28日14时许,在北京市延庆区×小区门口,李怀奇驾驶东南牌小型轿车由西向东倒车时,车尾部与姬某停放的北京现代牌小轿车右前部相撞,造成车辆损坏,姬某车的乘车人赵某下车与李怀奇理论时,李怀奇驾车离开将赵某带倒,赵某手机被摔坏。后李怀奇被民警查获。经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怀奇血液酒精含量为120.2mg/100ml,属醉酒驾驶。
李怀奇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于2020年12月29日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
李怀奇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靖西市新甲乡人民政府吕泽军律师解答:
李怀奇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刑罚处罚。
李怀奇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及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予以从重处罚。
李怀奇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之情节,及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均予从轻处罚。
吕泽军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自2001年开始从事民商事诉讼代理,擅长婚姻、民间借贷、交通事故、合同纠纷案件代理。
2024-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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