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那么,单位能收购股东的股权吗,需要符合什么条件才能收购?
网友咨询:我退休后领导叫我到财务领钱退股,我在财务拿到出资额后,签了个名给财务,而后再也没有其他手续,更没有与任何人签转让协议,我能说我的股是单位收购的吗?单位能收购股东的股权吗?
辽宁星海九鼎律师事务所陶玉松律师解答:
公司能够在下列情形下回购股东股权。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陶玉松律师解析:
公司收购股东股权,导致公司股东人数的变动和资本的减少,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和第四项的规定,股东和资本的变动属于公司章程的修改事项,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第七项和第十项之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和减少注册资本属于公司股东会行使的职权。根据《公司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也就是说,有权力同意收购股东股权的机构只能是公司股东会,这还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股东因请求收购股权未获公司同意,其诉讼请求应该是要求法院判令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该请求的法律依据只有《公司法》第七十五条。然而,《公司法》第七十五条只赋予股东请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的权利,这仅仅是一项请求权,并没有规定公司在股东提出请求时有以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的义务。公司负有收购义务才是股东实现请求权的保障,所以,法院不可能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五条判令公司应当以合理的价格收购股东的股权。
股东让公司收购股份应注意的问题:
1、要求收购的股东,必须是在股东会会议决议时明确地反对,即投反对票反对该项决议。未出席股东会会议或投赞成票、弃权票的股东,不能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
2、要求股权收购的价格必须是合理的。合理价格是指该股权收购价格公平、合理,符合市场价值。因此,公司不得故意以压价等方式来限制、阻止股东要求其收购股权;股东也不得以公司必须收购而故意抬高价格。
3、收购的主体。根据规定,收购的主体只能是公司,其他投赞成票的股东不能成为被请收购人。
4、要求收购的期限。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股东可以与公司协商达成股权收购的协议;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未达成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股东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收购其股权的时间应当是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
股东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是一项关于股东退出其原来公司的途径,它有利于保护股东利益,也有利于限制公司不正常的限制或损害股东的正常合法权益行为出现,从而保证公司的合法正常经营。
陶玉松律师系辽宁星海九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执业二十多年,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和扎实实的理论功底,擅长办理疑难复杂的各类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