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面临困境时,有些股东企图以股东有限责任作为挡箭牌,通过转移、赠与、低价贱卖、或者低价抵债等方式恶意处置公司的财产,降损公司的偿债能力,使公司的债权人利益受损,此为法律所禁止,那么公司恶意逃债股东是否要担责,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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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恶意逃债股东是否要担责,怎么规定的?
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叶丽娟律师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前提是公司有独立的财产,但有些股东为了逃避债务,故意转移公司财产,减损公司的财产价值,损害公司财产的独立性,客观上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秩序,因此为法律所不容。
恶意处置财产赤裸裸的减损公司的偿债能力,对公司债权人的危害极大,因此为法律所明令禁止,一旦出现这种情况时无论恶意处置财产多少,股东都要对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一则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不受侵害,二则是为打击恶意处置财产的行为,增加违法成本,确保公司财产的价值,因此股东恶意处置财产要担责。
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叶丽娟律师解析:
如果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则应对债权人承担相应责任,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公司被吊销或因其它原因解散后,股东未及时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造成公司资产流失,应在造成损失范围内承担责任。
2、公司股东怠于行使权利,导致公司资产、账册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3、公司股东恶意处置公司资产造成损失,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4、公司股东以虚假清算报告骗取注销登记,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5、公司未经清算即注销,导致无法清算的,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6、公司未正常清算,股东或第三人在办理注销登记时签署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债权人可主张股东或第三人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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