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强制清算的过程中,如果清算组发现公司存在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可追回财产的情形时,为保护债权人,应转入破产程序,那么强制执行申请撤回,法院不予受理的几种情况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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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申请撤回,法院不予受理的几种情况是什么?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金振朝律师解答:
申请强制执行与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民事权利上性质相当,权利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行使该权利,所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7条及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66条中的规定,法律赋予当事人撤回执行申请的权利,当事人可自行决定是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在已经申请强制执行后撤回执行申请。
法院的强制执行程序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所启动的程序,所以如果当事人不申请法院不会主动启动该程序,而如果申请执行后又撤回申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的规定,在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后,法院应依法裁定终结执行。
案件执行终结后,从公开渠道上将不会查询到该执行案件的所有信息。如果申请人在撤回申请后想再次申请执行,根据规定,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可在法定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向法院申请执行。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金振朝律师解析:
申请人申请公司强制清算,法院审查发现确有证据证明公司财产已经明显不足清偿债务的,法院应告知申请人按《企业破产法》规定申请公司破产清算。
第一,债权人依法申请公司强制清算,但债权人持有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除债务人自愿履行外,对其申请不予受理。
第二,股东申请对公司强制清算,但无法提供公司账册及其他重要文件,法院一般不予受理,但申请股东有确切证据证明为参与公司经营,非公司实际控制人的除外。
第三, 法院以无法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股东再次申请对公司强制清算的,法院不予受理。
高级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律硕士(民商法方向),12年法律实务经验,办理大量诉讼及非诉业务,独著《融资担保法律实务》,主编《民商事诉讼及仲裁实务技巧与办案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