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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是个人,而法人则是组织,像公司、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都是法人。法人代表也是个人,是法人单独授权行使某项具体职责的人。法定代表人是经过工商登记的,行使职权不需要法人授权,而法人代表没有工商登记,需要法人另行授权。 网友咨询: 法人代表是法定代表人的意思吗? 广东兴功律师事务所董道言律师解答: 法人代表和法定代表人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它们之间是有区别的。 法定代表人是个人,而法人则是组织,像公司、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都是法人。法人代表也是个人,是法人单独授权行使某项具体职责的人。法定代
股东代表诉讼,一般是指当公司怠于通过诉讼追究公司机关成员责任或实现其他权利时,由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为了维护公司利益,并出于追究这些成员责任或实现这些权利之目的,依据法定程序代表公司提起的诉讼。 网友咨询: 股东代表诉讼公司法规定了哪些前置程序?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龚力律师解答: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
房产证也就是不动产权证,上面密密麻麻记录着一些信息,但是大家都未必知道是什么意思,也不清楚什么是房产证上的使用期限? 网友咨询: 房产证上的使用期限代表什么? 广西东方意远律师事务所谢国才律师解答: 房产证上的使用期限代表的是土地的使用期限,也就是国有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年限。 房屋产权是指房屋建筑产权的归属年限,按建筑类型用地性质不同可划分为民用住宅建筑、商用建筑和工业用建筑。一般情况下,住宅用地产权年限是70年;综合用地产权年限是50年;商业用地产权年限是40年。 广西东方意远律师事务所谢国才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起民事诉讼的条件之一就是要有明确的原告和被告,所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也要有明确的原告被告。 股东代表诉讼是指股东代表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股东代表诉讼是以公司的名义起诉的。 网友咨询: 股东代表诉讼是以谁的名义起诉? 重庆佑圣律师事务所闵汉林律师解答: 股东代表诉讼是以公司的名义起诉的。 根据公司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在公司利益受到损害时,首先应以公司名义提起诉讼,而股东代表诉讼是在公司监督机制失灵的情况下的补充救济手段,其适用的前提是穷尽公司内部救济手段。
对于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公司股东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以维护公司的利益。那么,股东代表诉讼如何进行呢? 网友咨询: 股东代表诉讼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苏建君律师解答: 第一,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 持股时间:持续持股180天以上,指从起诉之日往前推。持股比例:1%以上。只有符合这两个条件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才有权利代表公司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需要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条件需要在整个诉讼审理过程中保持,如果在诉讼审理过程中原告资格不再满
民政部公告(第158号) 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成立登记公告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的规定,下列社会团体的分支(代表)机构准予成立登记,现予以公告。名 称登记证号中国毛泽东诗词研究会书法艺术研究分会3969-1中国中西医结合学会重症医学专业委员会3108-48中国涂料工业协会涂料树脂分会3303-8中国成人教育协会教学改革专业委员会3900-14中国老年大学协会教学工作委员会4788-4中国中药协会中药材市场专业委员会4595-3中国学前教育
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当公司怠于通过诉讼追究公司机关成员责任或实现其他权利时,由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代表公司提起的诉讼。 网友咨询: 关于股东代表诉讼原告主体资格是怎样的? 律师解答: 原告必须是公司的股东,但并非所有股东均可起诉。为了防止股东滥用诉权或者恶意诉讼,公司法对股东的持股数量和持股时间都作了限制。 1、股东身份要求。原告必须是公司的股东,在公司存续期间,对于此前曾经是股东,后续因为股权转让不再是股东的,即便公司在其持股期间存在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情形,在其不再是公司股东之后,也不能以股东
导语:破产清算管理人在处理破产清算过程中,与法定代表人之间的沟通是至关重要的。在处理职工问题时,必须保持沟通畅通,共同解决矛盾,确保职工权益得到保障。 案例:小明公司由于经营不善导致破产,破产清算管理人小张与法定代表人小王进行了一次关于职工问题的谈话。 小张:小王先生,我知道小明公司破产给您带来了很大的困扰,但是我们必须共同解决职工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破产清算管理人有义务保障职工的权益。 小王:是的,我也很为此事担心。我希望能够尽快安排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让他们不受太大影响。 小张:我们可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行使代表的职权,履行代表的义务,发挥代表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照法律规定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 第三条 代表享有下列权利:(一)出席本级人民代表
为了便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对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中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选举委员会设立办事机构,办理选举的具体事务。 二、选举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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