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股成立的要件是什么,取得有多少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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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股成立的要件是什么,取得有多少种情形?

时间:2024-08-02 11:58 点击:65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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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股即虚拟股是指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但其实干股并不是指真正的股份,而应该指假设这个人拥有这么多的股份,并按照相应比例分取红利。那么干股成立的要件是什么,取得有多少种情形?

网友咨询:

干股成立的要件是什么,取得有多少种情形?

江苏昶兴(泰州)律师事务所陆姣姣律师解答:

干股成立的要件:需要股东全体一致,没有人行使优先权才能成立。

取得的几种情形如下:

1、干股既可以是部分股东对股东之外的人赠与股份,也可以是全体股东对股东之外的人赠与股份。

2、干股既可以在创设时取得也可以在公司存续期间取得。如果股东在公司存续期间取得干-股,公司并没有扩资,发行新的股份,但原有股东所持股份比例随之下降。

3、干股可能是附条件的股份赠与,也可能是未附条件的股份赠与。附条件股份赠与协议中所附条件对股份的转让方和受让方产生约束力,在所附条件成就时,受让方取得或者失去相应的股份。

4、干股的取得既可能是因为个人的技能或者经营才能而取得,也可能因为其他原因而取得。

江苏昶兴(泰州)律师事务所陆姣姣律师解析:

一般根据干股股东的地位,分为两种:一是没有工商登记的隐名股东,二是登记在工商档案中的干股股东。

(一)没有公开身份的干股股东

在现实的经济活动中,一些国家公务人员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条件,以及一些不愿意公开身份,但却掌控公司资源,或对公司的经营活动有重大影响的自然人或法人、采取不投入出资而占有公司股权。其所占有股权的出资并未体现在公司登记或备案的工商材料中,也未体现在公司的股东名册中,而是以他人名义占有公司股权,或干脆用另外的文字载体、口头协议等约定享受企业收益。这种股权被人通俗地称为“干股”。

(二)公开身份的干股股东

与不公开身份的干股股东相对应,有一些自然人或法人虽未对公司履行出资义务,但却通过种种方式登记为公司股东,并取得了公司向股东颁发的出资证明,也登记在公司的股东名册,并参与公司的管理及利润分配。这种不出资但却取得股东资格的民事主体也被称为“干股”股东。在实践中,这种干股的表现形式较为多样,其存在的基础大致有两种情形,其一是因腐败而产生,其二是因交易而产生。

江苏昶兴执业律师,擅长处理劳动纠纷、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行政诉讼等案件及处理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和其他需律师代为处理的非诉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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