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房交易的原则有哪些,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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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房交易的原则有哪些,是什么?

时间:2024-08-21 13:06 点击:155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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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也称公有住房,国有住宅。它是指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归国家所有。那么公有房交易的原则有哪些,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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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房交易的原则有哪些,是什么?

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郭瑶律师解答:

房地产交易应遵循以下一般规则:

(1)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2)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我国刚刚建立市场机制,仍未形成合理的完全市场化的房地产价格体系,我国房地产价格构成复杂,非经专业评估难以恰当确定,故法律规定房地产交易中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

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准,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3)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

(4)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依法办理权属变更或抵押登记,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办理租赁登记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二条: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郭瑶律师解析:

1、承租人死亡,生前共同居住人可以继续承租公房;

2、共同居住人必须在公房内有本市常住户口;

3、如果共同居住人没有该房屋内的常住户口或该房屋没有共同居住人的,则由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或直系亲属继续履行。

注:继续承租公房的同住人的前提是有本市常住户口,如果无常住户口的,无法变成承租人。

最后我们总结一下,公有住房作为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具有一定的保障住房的性质,承租人虽然没有获得产权,继承人不能作为遗产进行继承,但是相应具有资格的“同住人”的居住权却可以得到具体保障。

2011年正式执业以来,主要服务领域为公司、劳动类法律领域,担任过多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他企业的法律顾问,涉及民事行政多类法律事务,实践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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