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房屋买卖中,对于买家来说取得房产证是很重要的事情,毕竟有了产权证才能有保障。那么多久没取得房产证,可以要求卖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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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久没取得房产证,可以要求卖家承担违约责任?
广东泛邦律师事务所温碧霞律师解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
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广东泛邦律师事务所温碧霞律师解析:
国将违约行为区分为预期违约和届期违约两种类型,每种类型又可以分为两类。
1.预期违约。预期违约是指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其在履行期到来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
2.届期违约。在履行期限到来以后,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将构成届期违约。届期违约可以分为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两类。
3.违约与侵权的竞合。《合同法》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合同法》规定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根据《合同法解释》的规定,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作出选择后,在一审开庭以前又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如对方当事人对变更后的诉讼请求提出管辖权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广东泛邦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从事法律工作超5年,办理大量案件,擅长婚姻家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经济合同纠纷。工作严谨细致,善于归纳总结,致力通过良好的沟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