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成立,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你的位置:康鉴法律资讯 > 房产 > 商品房买卖合同成立,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商品房买卖合同成立,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时间:2024-07-30 12:53 点击:195 次
字号:

很多购房人在购房房屋时都遇到过商品房合同纠纷,内心深处谁都希望买到称心如意的房屋,但现实和理想总是有丝丝不合拍,尤其是当所购的新房屋不是自己理想的状态,需要通过司法渠道维权时候,那么商品房买卖合同成立,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网友咨询:

商品房买卖合同成立,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山东全泰律师事务所王冠律师解答:

商品房买卖合同成立的条件有:

(1)出卖方必须具有房屋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

(2)买卖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3)房地产买卖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可信。

(4)房地产买卖合同不得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也就是说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山东全泰律师事务所王冠律师解析:

商品房预售合同被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具备两个要件:一是预售合同中约定了商品房地点、名称、购买房屋的基本情况、销售方式、价款、付款方式、房屋交付时间及日期、违约责任等。根据上述内容,能够确定该合同内容指向的房屋是唯一的、具体的,房屋的面积、单价、交付时间是确定的。二是出卖人已经收取了购房款。即使在预售合同中,双方明确约定需另行签订正式合同,但满足上述要件的,即可直接认定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一旦生效即发生法律效力,开发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适时、全面履行合同,以避免承担违约责任的法律风险。

律师应提示开发商,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开发商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合同备案或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8年法律从业经验,理论功底深厚,实战经验丰富。精通婚姻家庭纠纷,民间借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经济合同纠纷等案件。一切为了当事人的利益,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转载文章,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Powered by 康鉴法律资讯 RSS地图 HTML地图

合作邮箱:tuolongfei@fox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