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本村村民签订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你的位置:康鉴法律资讯 > 房产 > 不是本村村民签订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不是本村村民签订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时间:2024-06-26 12:02 点击:122 次
字号: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村宅基地属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只有该组织成员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

网友咨询:

不是本村村民签订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浙江振进律师事务所厉阳平律师解答: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农民将其宅基地上的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该房屋买卖合同一般应认定为无效。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本村村民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

我国的土地性质分为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其中宅基地归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是农村村民基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享有的,因此,村民只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特定的身份相联系,建设在宅基地上的房屋不能向非本集体成员的第三方转让,只能在集体成员内部转让、转换。宅基地使用权转移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侵害了集体财产权益,因此,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属无效。

浙江振进律师事务所厉阳平律师解析: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厉阳平律师简介

浙江振进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浙江优秀公益律师,金华市优秀青年律师,金华市律协金保委副主任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转载文章,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Powered by 康鉴法律资讯 RSS地图 HTML地图

合作邮箱:tuolongfei@fox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