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中,“多头借贷”的现象比较普遍,即一个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在这种情况下,假如多个债权人共同起诉同一债务人,债权人的受偿顺序该如何确定?
网友咨询:
我去年先后借了好几个人的借款,有的有抵押,有的有保证,也有的没有担保。我想问一下,这种情况下,我应该先还哪一个债权人的钱?
吉林正基律师事务所金钊律师解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
据此可知,担保债权清偿时优先于普通债权,但需要注意的是担保债权(不动产抵押)必须登记方能发生法律效力,否则视为普通债权。
这种情况下,债权人的受偿顺序是:
1、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即均为普通债权),则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2、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 ①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②都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 ③均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3、当一个担保物上抵押权、质押权及留置权并存时,应当按照:留置权→已登记的抵押权→质押权→未登记的抵押权,这样的顺序优先受偿。
金钊律师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一条规定,多个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申请执行和参与分配时,“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因此,参与分配程序中债权清偿顺位如下:法定优先债权,有担保的债权,普通债权。同一顺位多项债权有法律规定的顺序按规定,如无法律规定,则按债权数额比例确定受偿金额。
法律硕士,吉林正基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经济领域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刑事领域纠纷。为人踏实可靠,执业经验丰富。
2025-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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