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并存的债务承担,并存的债务承担的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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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并存的债务承担,并存的债务承担的条件有哪些?

时间:2024-08-20 13:08 点击:52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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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债权债务产生的原因是非常多的,而借贷是债权债务产生的主要原因之一,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后,债务人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偿还债务,那么什么是并存的债务承担,并存的债务承担的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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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并存的债务承担,并存的债务承担的条件有哪些?

四川友帆律师事务所刘浩凡律师解答:

并存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并不脱离合同关系,而由第三人加入到合同关系当中,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合同义务的债务承担方式。

构成并存的债务承担,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并存的债务承担属于契约的一种,因而必须具备关于契约成立生效的一般要件。

2、并存的债务承担,以原债务的有效并存为前提。

3、并存的债务承担,承担人所承担的债务不得超过原债务的限度。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

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四川友帆律师事务所刘浩凡律师解析:

债务转移与并存的债务承担的区别:

债务转移是指由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的地位,成为合同中新的债务人而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原债务人则脱离债的关系。并存的债务承担,亦称债务的加入或共同的债务承担,是指第三人加入到债的关系中,与原债务人一起承担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虽然二者属于广义的债的转移,但是二者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首先,在债务转移的情况下,债务人和债权人将与第三人达成转让债务的协议,且该协议必须取得债权人的同意,否则债务转移不生效。而并存的债务承担是第三人单方表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并没有和债权人或债务人达成转让债务的协议

其次,在债务转移的情况下,债务人已经与债权人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将发生消灭,债务人将退出该债务关系,第三人成为债的关系的当事人。而并存的债务承担第三人仅是履行主体而不是债的主体,债务人并不退出债的关系。

刘浩凡律师,现任四川友帆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该律师法律理论基础扎实,实务能力突出,临场应变能力强,庭审辩论能力卓越,曾取得四川省模拟法庭大赛全省第四名的佳绩。其办案思维方式独到,工作作风踏实严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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