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责任是保证法律关系的核心内容,保证责任的成立与否对债权的实现至关重要,而保证人享有的抗辩权成立与否又直接影响到保证责任的成立,所以有必要对保证责任与保证人各种抗辩权之间的关系进行归纳、分析。那么先诉抗辩权的产生效果是什么,先诉抗辩权有哪些产生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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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诉抗辩权的产生效果是什么,先诉抗辩权有哪些产生效果?
北京市中策律师事务所牛华律师解答:
(一)因先诉抗辩权具有延缓性和阻却性,所以先诉抗辩权的行使使债权人的履行请求受阻,保证人暂不承担保证责任。
(二)先诉抗辩权有效行使后,到强制执行主债务人的财产无效果前,保证人不负履行迟延责任。
(三)在前述时期,债权人不得以其对于保证人之债权而对保证人为抵销,抵销者无效。
(四)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后,债权人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已为强制执行,但未能全部满足债权时,可就剩余部分向保证人请求履行,此时即使债务人的财产已有显着改善并足以清偿剩余部分时,保证人也不得再次进行先诉抗辩。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民法典》于2021年1月1号生效)
北京市中策律师事务所牛华律师解析:
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条件:
1、只有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是一般保证,保证人才能享有先诉抗辩权,而对于连带责任保证人则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2、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时间条件,根据上述规定,保证人在诉讼或者仲裁前,或在诉讼或者仲裁程序中以及强制执行程序中的任何时候都可以行使先诉抗辩权。
3、先诉抗辩权的行使仅是暂时拒绝履行债务,延缓保证责任的承担,而非不承担保证责任。
从2010年开始执业,积累丰富的经验,始终耐心、细致、诚恳。成功代理各类刑事辩护、民事案件。包括民间借贷、房屋买卖合同、婚姻家庭、劳动工伤、建筑施工合同、公司股权、侵权损害赔偿纠纷等案件。
2025-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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