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中,贷款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贷款人套取金融机构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的民间借贷行为,既增加了融资成本,又扰乱了信贷秩序,那么如何证明是高利转贷,高利转贷的认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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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证明是高利转贷,高利转贷的认定是怎样的?
上海申同律师事务所向欣律师解答:
根据九民纪要的规定,所谓的高利转贷是指从银行套取贷款出来再转贷给他人获取利息差的行为。
《九民纪要》明确了法院在认定高利转贷行为时应当把握以下三个要点:
一是要审查出借人的资金来源。借款人能够举证证明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出借人尚欠银行贷款未还的,一般可以推定为出借人套取信贷资金,但出借人能够举反证予以推翻的除外。
二是从宽认定“高利”转贷行为的标准,只要出借人通过转贷行为牟利的,就可以认定为是“高利”转贷行为。即只要转贷利率高于银行贷款利率即可认定为“高利”,至于高出多少没有要求,只要具有牟利性质,其行为就应当受到司法的否定性评价。
三是对于上述司法解释第14条的“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要件,不宜把握过苛。只要出借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存在尚欠银行贷款未还事实的,一般可以认为满足了“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一要件。
上海申同律师事务所向欣律师解析:
转贷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转贷人与借款人之间签订的转贷合同无效,不导致银行与转贷人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无效,转贷人仍要履行其与银行之间签订的金融借款合同。转贷合同无效,合同中约定的利率条款当然无效,转贷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应予以支持,但转贷人请求借款人按照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需要注意的是,与职业放贷无效规则不同,套取信贷资金转贷无效,不需要转贷行为是营业性、经常性,偶发行为也应认定无效。下面讲下职业放贷行为。
诉讼法学硕士,上海市律协第十一届刑诉法与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执业于上海申同律师事务所,主要从事合同纠纷、刑事辩护。
2025-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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