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人之间,是否一定可以相互追偿?
你的位置:康鉴法律资讯 > 债权债务 > 连带责任人之间,是否一定可以相互追偿?

连带责任人之间,是否一定可以相互追偿?

时间:2024-07-18 12:01 点击:187 次
字号:

连带责任亦称“连带债务”。是“民事责任”的一种。指数个债务人就同一债务各负全部给付的一种责任形式。那么,连带责任人之间,是否一定可以相互追偿?

一、连带责任人之间,是否一定可以相互追偿?

连带责任人是享有追偿权的,连带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以后有权行使自己的追偿权,但是行权需要满足相应的条件。连带责任人若要行使追偿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须履行了义务。

2、须其他连带责任人共同免去履行责任,即因该连带责任人的履行行为,使主体债务人的债务全部或部分消灭。

3、须该连带责任人履行义务超过其应当分担的部分,未超过的,不能行使追偿权。

二、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的区别

1、承担责任的具体作法不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是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时,有代为履行的义务,即补充性;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责任人,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既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无论债权人选择谁,债务人和保证人都无权拒绝。

2、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及其责任承担问题适用于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而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不存在连带债务问题,只是在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保证人对主债务人有求偿权。

3、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债务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即不能以债权人是否催告主债务人作为是否履行保证义务的抗辩理由。

4、连带责任保证是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无规定或约定的,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而一般保证则只是由当事人约定。

5、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力度较强,对债权人很有利,而保证人的负担相对较重;而一般保证的担保力度相对较弱,保证人的负担也就相对较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以上就是“连带责任人之间,是否一定可以相互追偿?”的相关内容,连带责任是连带债务关系中数个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形式。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转载文章,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Powered by 康鉴法律资讯 RSS地图 HTML地图

合作邮箱:tuolongfei@fox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