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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 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4]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精神,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经研究,现就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免征农业税后的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个休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
民政部、财政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卫生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 关于县(市)人武部管理的随军干部遗属随 同人武部移交当地政府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1986年12月10日 民(1986)优40号 (1986)政干字第4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建委)、卫生厅(局),各军区、省军区(警备区、卫戍区)司令部、政治部、后勤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县(市)人民武装部改归地方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发[1986]5号
劳动人事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 关于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改归地方建制后干部、 工人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1986年11月11日 劳人薪(1986)102号) 根据中央〔1986〕5号文件的规定,现对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改归地方建制后,其干部的职务等级和干部、工人的工资待遇问题通知如下: 一、随县(市、区)人民武装部移交地方的军队干部的工资待遇,按国发〔1985〕135号文件和劳人薪〔1986〕65号文件关于军队干部转业到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规定精神,根据本人原行政级别和军队职务,直接套改与公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美国凯宾泰克公司等外国企业取得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219号 2002年3月15日)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美国凯宾泰克公司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的请示》(陕地税发[2001]178号)、《关于比利时杨森制药有限公司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的请示》(陕地税发[2001]203号)、《关于德国西门子股份公司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的请示》(陕地税发[2001]209号)和《关于美国贝诺技术公司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的请示》(陕地税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美国杜邦公司等外国企业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1]991号 2001年12月27日)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减免美国杜邦公司等40户外国企业技术转让收入营业税的请示》(苏地税发[2001]142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对美国杜邦公司等外国企业与国内相关企业(见《外国企业转让技术营业税减免税一览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行政单位开办的公司 已无资产偿付应由谁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电话答复 (1991年1月4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晋法经函字(1990)第3号《关于行政单位开办的公司已无资产偿付应由谁承担民事责任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吉林省白城地区石油开发总公司是1988年4月4日由白城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全民预算外企业。企业的主管部门和批准机关均为白城地区行政公署。企业登记的资金总额为380万元。根据民法通则和国发[1990]68号《国务院关于在清理整顿公司中
人事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部关于 公司、银行列入国家机关、事业或企业单位调资范围问题的通知 (1990年5月26日 人薪发(1990)10号)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中发〔1989〕8号)和《国务院批转人事部、国家计委、财政部1989年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1989〕82号)文件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部分公司和银行、保险系统列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企业单位调资范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审批列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调资范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土地开发和 使用权有偿转让征收工商统一税和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990年5月22日)主送:略 为了适应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现对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土地开发和使用权有偿转让征收工商统一税和企业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再转让所取得的转让金,包括场所使用费,土地处置费等,应按照5%的税率缴纳工商统一税。 二、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关于各种人民团体和 学术组织的工作人员如何实行职务工资问题的通知 (国工改(1985)16号 1985年8月1日) 六月四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下发以后,一些在京的人民团体等组织要求明确机构的级别,以便按相应的职务确定职务工资。 经请示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对在京的全国性人民团体的机构级别和工作人员如何执行职务工资的问题,仍应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办发〔1983〕23号文件《关于人民团体级别问题的几点意见》的规定办理。即:“除
劳动人事部计划劳动力局关于 印发江苏、陕西两省解决六十年代初期精简的大、 中专毕业生工作问题的政策规定的通知 (1985年3月8日 劳人计局(1985)4号) 现将江苏、陕西等省对精简的大、中专毕业生的工作安排问题的规定摘要印发给你们,供你们在研究处理这类遗留问题时作为内部参考,请不要对外宣传。附: 江苏、陕西两省解决六十年代初期 精简的大、中专毕业生工作问题的政策规定 (一)江苏省一九七九年七月三十一日《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处理当前部分人员要求复职复工回城就业等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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