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制止不适当地抽调中、小学干部和教师问题的通知
2024-06-24教育部、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制止不适当地抽调中、小学干部和教师问题的通知([84]教党字191号 1984年11月10日) 最近一个时期以来,各地教育部门不断反映:全国各地在机构改革中,任意抽调中小学干部和教师到其他部门工作的情况很突出,而且还有继续发展的趋势,严重影响了学校领导班子和教师队伍的建设,给中小学教育工作造成很大困难。 中、小学教育是基础教育。要办好中小学教育,关键是要建设一支稳定、合格的教师队伍。但是,由于十年动乱的影响,教师队伍受到严重破坏,教师被任意抽调和外流,教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党和国家机关干部在公司(企业)兼职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4-06-2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党和 国家机关干部在公司(企业)兼职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办发[1989]1号 1989年2月5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发出后,各地区、各部门对党和国家机关干部在公司(企业)的兼职进行了清理,已有一批党和国家机关干部辞去了公司(企业)职务,或者辞去了机关职务。但是,还有相当数量的党和国家机关干部仍在公司(企业)兼职。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保证清理整顿公司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对清理党和国家机关干部在公司(企业)兼职的有关
国务院批转林业部、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调处省际山林权纠纷问题的报告的通知
2024-06-21国务院批转林业部、民政部等部门 关于调处省际山林权纠纷问题的报告的通知 (一九八四年七月十七日 国发[1984]95号) 国务院同意林业部、民政部、公安部、司法部和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调处省际山林权纠纷问题的报告》,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区要把这项工作摆到议事日程上来,加强领导,作出具体部署。毗邻省、区双方要主动联系,协调行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作,争取在今明两年内,把现有山林权纠纷处理好,以增进边界地区各族人民的团结,推动建设事业的发展。 关于调处省际山林权纠纷问题的报告 近几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中贸易理事会北京代表处等14家常驻代表机构免税问题的通知
2024-06-2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中贸易理事会北京代表处等14家常驻代表机构免税问题的通知(1998年12月15日 国税函[1999]30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加中贸易理事会北京代表处等14家政府机构、非盈利团体、民间团体等设立的代表机构免税问题的请示》(京国税外[1998]358号),要求对加中贸易理事会北京代表处等14家政府机构、非盈利团体、民间团体在北京所设立的代表机构免予征税,根据现行税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关于党政机关开办的企业停办后债权债务清偿问题的答复
2024-06-2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关于党政机关 开办的企业停办后的债权债务清偿问题的答复 (裁字(1987)第1号)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 你省应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来函询问有关党政机关开办的企业停办后,其债权债务如何清偿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1986年2月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党政机关(包括社会团体、学术团体等)开办的企业停办以后,应由直接批准的业务主管部门,对其财产负责清理,其债务由主管部门清偿,其债权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 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几个问题的说明 (中办发[1986]9号 1986年3月29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中发(1986)6号,以下简称《规定》)下达以后,在执行中有些单位和地区提出了一些问题为了正确贯策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将几个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规定》中所说的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一律不准经商、办企业,是指各级党政机关和
司法部《关于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未经批准购买私有房屋合同的公证证明是否有效问题的答复》
2024-06-19司法部《关于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未经批准购买 私有房屋合同的公证证明是否有效问题的答复》 (1985年5月9日 (85)司法公字第214号)安徽省司法厅: 你厅1985年元月10日皖司发公(85)019号文收悉。关于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未经批准购买私有房屋合同的公证证明是否有效问题,经与最高人民法院、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联系研究,认为:在1983年12月17日公布《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之前,中共中央、国务院曾下达过3个文件,即:1956年1月18日中共中央批转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关于目前城
承揽合同质量问题的举证责任
2024-06-18在承揽合同中,质量问题是一种常见的纠纷。当一方认为对方未按合同要求提供合格的服务或产品时,如何证明质量问题的责任成为关键。本文将探讨承揽合同质量问题的举证责任,并结合案例和法律条文进行分析。 案例: 小明是一家建筑公司的负责人,与一家装修公司签订了承揽合同,要求对公司总部进行装修。然而,在装修过程中,小明发现装修公司使用的材料存在质量问题,导致装修效果不符合合同约定。小明要求装修公司承担责任,但装修公司却表示装修效果符合合同要求,质量问题并非由其引起。 根据法律规定,在承揽合同中,质量问题的举
外交部办公厅关于“对各地外事处在处理外人在华遗产继承问题中所提出的一些具体问题的答复”的指示(发办欧(55)字第165/181号)各地外事处(组): 为便于各地处理外人在华遗产继承中的具体问题,我部研究了你们提出的有关问题,经商最高人民法院、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后,根据1954年6月政务院批准的“外人在华遗产继承问题处理原则”拟订了“对各地外事处在处理外人在华遗产继承问题中所提出的一些具体问题的答复”。现将此文件发送你们一份,供你们处理问题时参考。 对各地外事处在处理外人在华遗产继承问题中所提出的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兴办经济实体和党政机关干部从事经营活动问题的通知
2024-06-15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党政机关兴办经济实体和党政机关 干部从事经营活动问题的通知 (1992年6月26日 中办发(199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大军区党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 最近一个时期,一些地区陆续作出规定,鼓励党政机关兴办各类经济实体,提倡和支持党政机关干部从事各种经营活动。这是一个政策性强而且比较复杂的问题,必须坚持政企分开的原则。为了防止出现政企不分、官商不分及以权谋私等问题,需要重申一些基本原则和政策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