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处理党和国家机关 正、副省(部)级干部用公款、公物超标准装修住房问题的通知 (1991年11月20日) 近几年来,一些领导干部违反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用公款、公物超过规定标准装修住房,在群众中造成了不良影响。为了教育干部,挽回影响,发扬廉洁奉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必须对党和国家机关正、副省(部)级干部用公款、公物超标准装修住房的问题进行处理。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党和国家机关及人民团体正、副省(部)级干部用公款、公物装修住房,必须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国务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处理党和国家机关正、副省(部)级干部用公款公物超标准装修住房问题的通知(1991年11月20日 中办发〔1991〕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总政治部,各人民团体: 近几年来,一些领导干部违反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用公款、公物超过规定标准装修住房。在群众中造成了不良影响。为了教育干部,挽回影响,发扬廉洁奉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必须对党和国家机关正、副省(部)级干部用公款、公物超标准装修住房的问题进行处理。为此,特作如下
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关于抓紧解决中小学危房倒塌不断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问题的请示报告的通知
2024-06-13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关于抓紧解决中小学危房倒塌不断发生 重大伤亡事故问题的请示报告的通知 (一九八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现将教育部《关于抓紧解决中小学危房倒塌不断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问题的请示报告》转发给你们,请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认真研究落实措施,尽早解决中小学危房问题。 教育部关于抓解决中小学危房倒塌不断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问题的请示报告 长期以来,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更新所需资金、材料没有保证,加以日常维护、管理工作跟不上,现有校舍中失修的危险房屋数量很大,而且经常发生伤亡事故。如不迅速采取坚决、有效
监察部关于离退休干部在经济活动中收受巨款是否属受贿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2024-06-13监察部关于离退休干部在经济活动中收受巨款 是否属受贿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1989年7月11日)甘肃省监察厅: 你厅甘监[1989]27号函《关于离退休领导干部在经济活动中收受巨款是否属受贿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中发[1988]8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退(离)休干部经商办企业问题的若干规定》(中办发[1988]11号)的规定精神,我们认为,党和国家机关的退(离)休干部利用权力和关系,从事或参与倒卖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监察部、财政部、建设部、中 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中央编办、 全国总工会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 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 (2002年11月25日 劳社部发[2002]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计委、经贸委(经委)、监察厅(局)、财政厅(局)、建设厅(建委)、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物价局、机构编制委员会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处理当前部分人员要求复职复工回城就业等问题的通知
2024-06-07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处理当前 部分人员要求复职复工回城就业等问题的通知 (1979年6月4日 中发(1979)43号) 粉碎“四人帮”以来,全国安定团结,国民经济迅速恢复发展,各项工作都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由于林彪、“四人帮”干扰破坏造成的后果极其严重,国民经济严重比例失调的状况还没有改变过来,各方面欠帐很多,我们在经济上还有不少困难需要克服。特别是劳动就业问题,是一个很突出的矛盾,需要审慎地妥善地处理。当前,有不少人要求复职复工、回城就业,这些问题是长期积累下来的,情况错综复杂,数量很大,牵
卫生部关于卫生部直属企、事业单位在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中查出问题的处理办法
2024-06-07卫生部关于卫生部直属企、事业单位在税收、 财务、物价大检查中查出问题的处理办法 (1986年5月8日) 一、有纳税任务的单位,经检查有漏交税款的,应从速如数补交。今后应严格执行税务规定,认真对待纳税工作,不准偷漏税和乱摊成本费用。 二、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凡自行提高收费标准或自行增加收费项目的,应予纠正。 三、今后不准再发“红包”。过去已发的要清理造册公布款数。 四、除经国务院批准的制装单位外,其它单位都不得用公款制作服装或发服装费。凡已经自行制装或已发服装费的按国务院国发(84)145号、财
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粮食部党组关于解决农民义务运粮负担过重问题的意见
2024-06-06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粮食部党组关于解决农民义务运粮负担过重问题的意见(中发(64)258号 1964年4月14日)各中央局、各省、市、自治区党委、人委: 同意国家计委党组、粮食部党组关于解决农民义务运粮负担过重问题的意见,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关于解决农民义务运粮负担过重问题的意见中央、国务院: 一九六三年粮食年度,全国农民每人平均向国家交售原粮×百×十×斤;×百×十个高产县,每人平均交售×百×十×斤,其中×十×个千斤县(每个农业人口的平均产量)每人平均交售×百×十×斤;在人少地多的
财政部关于对国营华侨农(林)场、工厂等减免税问题的通知
2024-06-06财政部关于对国营华侨农(林)场、工厂等减免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986]24号 1986年3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广东、福建、云南、江西、吉林、河北省税务局: 为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国营华侨农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的精神,现对国营华侨农(林)场、工厂等有关减免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国营华侨农(林)场、工厂,除按国家规定征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建筑税以外,从1985年起,5年内免征产品税(烟、酒除外)、增值税、营业税、奖金税、所得税、地方各税和农业税。 二、对国营华侨农(
关于卫生部直属企、事业单位在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中查出问题的处理办法
2024-06-05一、有纳税任务的单位,经检查有漏交税款的,应从速如数补交。今后应严格执行税务规定,认真对待纳税工作,不准偷漏税和乱摊成本费用。 二、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凡自行提高收费标准或自行增加收费项目的,应予纠正。 三、今后不准再发“红包”。过去已发的要清理造册公布款数。 四、除经国务院批准的制装单位外,其它单位都不得用公款制作服装或发服装费。凡已经自行制装或已发服装费的按国务院国发(84)145号、财政部财工字第13号和控购字第3号等文件的规定处理,属于个人负担部分,应由个人支付,至今尚未扣回的限于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