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对《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有关问题的解释(民社函[1998]224号 1998年11月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副省级城市民政局: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中办发[1998]17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以后,不少地方民政部门和社会团体及有关部门来电询问有关领导干部兼职的具体问题。为了认真贯彻执行《通知》精神,经商中组部取得一致意见,现就领导干部兼职审批工作中
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4-06-04为依法惩治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犯罪活动,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就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违反国家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一)使用受理终端或者网络支付接口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交易退款等非法方式向指定付款方支付货币资金的; (二)非法为他人提供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套现或者单位银行结算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高等学校毕业生参加社会上组织的“人才招聘会”活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4-06-04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高等学校毕业生参加 社会上组织的“人才招聘会”活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教学厅[1993]16号 1993年8月10日) 最近,一些部委、省市和高校负责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同志以及一些学生纷纷来电话,就毕业生(含毕业研究生,下同)参加社会上举办的各类“人才交流会”、“招聘会”、“人才市场”及目前社会上的一些做法提出质疑。他们反映,近两年出现了一些由非主管毕业生就业部门组织高校毕业生“招聘会”、“人才市场”,甚至有的集体、个体公司也在报纸上登广告,组织“供需见面”活动等现象,在毕业生中
中央组织部、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劳动部关于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编制及其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
2024-05-31中央组织部、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劳动部关于 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编制及其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 (民社发(1991)8号 一九九一年六月二十日)中央各部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 为适应社会团体开展活动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现对全国性社会团体使用社会团体编制(以下简称社团编制)以及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社团编制适用于经民政部核准登记的各类全国性社会团体。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全国性的社会团体应本着精简原则,以自身活动需要和经费开支可能为依据,提出编制数额,报请民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4-05-30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规定,对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
第一条 生产、销售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未经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处罚。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卷烟、雪茄烟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 国家行政机关中部分行政人员实行职务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1986年9月29日 劳人干(1986)50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中发〔1985〕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对国家行政机关中部分行政人员实行职务工资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处、科级领导职数 1.国务院各部门的处,一般设正职一人或正副职各一人,任务较重、人数较多的处可增设副职一人。国务院各部门的处级领导与一般工作人员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24-05-29?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百张(份)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有其他严重情节”;复制品数量在二千五百张(份)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二条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中的“复制发行”,包括复
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4-05-28为依法严惩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 (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
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解释
2024-05-28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常常遇到各种各样的纠纷,其中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问题也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当一方因为他人的行为导致精神损害时,该如何确定赔偿责任呢?接下来,我们将通过案例和相关法律条文来解释这一问题。 案例: 小明是一名刚刚毕业的大学生,他在一家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天,他在公交车上遇到了一名粗鲁的乘客,该乘客对他进行了言语攻击,并且拿出手机拍摄了他的照片,并在社交媒体上进行了散布。由于这一事件,小明感到非常恐惧和困扰,甚至影响了他的学习和工作。 小明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法院经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