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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大家都知道劳动合同很重要!必须签!但是关于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你知道有哪些规定吗? 网友咨询: 已经履行的劳动合同是可以变更吗? 江苏博爱星(无锡)律师事务所陈刚律师解答: 已经部分履行的劳动合同是可以变更的。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合同从生效之日起,一般是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复转军人军龄及有关人员 工龄是否作为计算职工经济补偿金年限的答复意见 (劳社厅函[2002]20号)黑龙江省劳动她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复转军人军龄及有关人员工龄是否作为计算职工经济补偿金年限的请示》(黑劳社呈[2001]45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退伍、复员、转业军人的军龄是否作为计发经济补偿年限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第三十七条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退伍义务

劳动仲裁程序

2024-06-28
劳动仲裁所需材料 关于劳动仲裁需要的材料,我们可以归纳为三类不同的人申请劳动仲裁需要的材料也不同: 第一类、申诉人是员工的,请提交下列材料: (1)劳动争议仲裁申诉登记表; (2)申诉书(详细陈述申诉理由和要求,一式两份或按被诉人人数提供); (3)申诉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4)有委托代理人的,需当面签定并提交《授权委托书》,注明委托事项,同时提交受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如委托人的代理人是律师事务所派出的执业律师,应提供执业律师的证件复印件:如委托人的代理人是公民,应提供与委托人签订的不收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全国实行的是劳动者每日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劳动工时制度。 网友咨询: 劳动时间过长违反劳动法怎么办? 四川酒都律师事务所申伟律师解答: 如果严重超时加班,员工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解决,要求立案处理。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我国实施的是八小时工作制,劳动者每日工作的时间不超过八小时,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时超过八小
劳动合同作为劳动者和劳动单位之间雇佣关系的重要凭据,因此必须要保证合同一定要准确无歧义,尤其是在一些重要的问题上,比如薪水。如果写错的话,对方是有权要求补偿的,这样会给单位带来很多不必要的损失。 网友咨询: 劳动合同上工资写错了怎么办? 广东国凡律师事务所唐玉娟律师解答: 如果劳动合同的工资写错了,是可以修改的。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达成一致,可以修改合同中的条款,但是要采用书面形式,且修改的内容要明确具体。 职员可以要求企业按合同发放,但企业可以通过诉讼要求确认合同存在重大错误,从而不必执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企业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企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企业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
劳动人事部计划劳动力局关于 印发江苏、陕西两省解决六十年代初期精简的大、 中专毕业生工作问题的政策规定的通知 (1985年3月8日 劳人计局(1985)4号) 现将江苏、陕西等省对精简的大、中专毕业生的工作安排问题的规定摘要印发给你们,供你们在研究处理这类遗留问题时作为内部参考,请不要对外宣传。附: 江苏、陕西两省解决六十年代初期 精简的大、中专毕业生工作问题的政策规定 (一)江苏省一九七九年七月三十一日《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处理当前部分人员要求复职复工回城就业等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计划劳动力局关于精简遗留问题的政策解答 (1985年1月1日) 按:最近经常有来信来访询问一九六一年至一九六五年六月九日期间精简职工遗留问题的处理政策,为此,特请劳动人事部计划劳动力局简复如下: 一、问:目前已有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本地区精简的老职工作出了生活困难补助规定,非本地区精简职工到这些地区安家的可否享受? 答:我们党和国家对六十年代因承担国家困难被精简的职工的生活困难极为关心。一九八二年党中央和国务院召开了第三次全国信访工作会议,要求各地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要从实际出发,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8号 二00八年二月二十九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2008年2月3日,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以下简称《通知》),按照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就业促进法》的要求,对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为切实做好《通知》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通知》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深刻领会《通知》精神 《通知》是贯彻落实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国家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的通知(劳社部函[200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建设“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0号)精神,充分发挥企业和职业院校在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中的作用,加快培养速度,扩大培养规模,逐步建立一支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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