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牌被台风刮倒,砸伤人、砸毁财物造成的损失该由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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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牌被台风刮倒,砸伤人、砸毁财物造成的损失该由谁负责?

时间:2024-08-06 12:16 点击:99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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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每年都会出现因刮大风发生伤人损财的事,也由此产生了不少诉讼纠纷。虽说是因风而起,但最终都是倾倒树木或悬挂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对无辜的受害者进行了赔偿。那么广告牌被台风刮倒,砸伤人、砸毁财物造成的损失该由谁负责?

网友咨询:

某管理处在大厦入口外墙安装了一块广告宣传栏,宣传栏宽1米,长1.5米,重约8公斤。某天,气象台预报有台风,该市为台风预计登陆点,风力可能会超过10级,最高达12级左右。该天中午,台风登陆将宣传栏刮起,砸毁20米开外的奔驰车玻璃和窗户,经修理花费将近2万元,要求物业公司赔偿。砸伤人、砸毁财物造成的损失该由谁负责?

广告牌被台风刮倒,砸伤人、砸毁财物造成的损失该由谁负责?

江苏大生律师事务所陈四新律师解答:

大家可能会误认为台风引起的损害属于不可抗力,作为物业公司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即使承担也是很小的责任。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一般侵权行为由加害行为﹑损害事实﹑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四个要件构成法。一般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是其核心,无过错即无责任法。

特殊侵权行为是与一般侵权行为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是指行为人虽无过错,但根据法律规定强制使其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法。

台风信息已经提前准确预告,物业公司作为专业公司应该预见到台风登陆所造成的影响,提前做好防灾工作,宣传栏被刮起的情况是完全可以避免的。所以此案例中“不可抗力”并不能成为物业公司免责的理由。

江苏大生律师事务所陈四新律师解析:

我们还需要明确一个举证责任的问题。一般侵权行为的举证责任主要由受害人或赔偿请求人承担,受害人或赔偿请求人要获得赔偿须证明加害人或赔偿义务人主观上有过错。而加害人或赔偿义务人一般无举证责任。但在特殊侵权行为里,受害人举证责任大为减轻,受害人或赔偿请求人只须就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其他法律所要求的事实举证,无须证明加害人有无过错。与受害人和赔偿请求人的举证责任减轻相反,致害人或赔偿义务人的举证责任则相应加重。这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举证责任倒置。

物业公司作为广告宣传栏的所有者,对宣传栏疏于检查,致使原固定宣传栏的4个螺丝,其中两个已经锈蚀、滑牙。并且在已经知道台风将至时未做任何检查和预防措施,所以应该承担责任。

陈四新律师,擅长处理婚姻家庭纠纷,劳动工伤、交通事故赔偿,以及各类合同纠纷;精于刑事辩护,房产、征地拆迁安置,损害赔偿,对经济纠纷等,均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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