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是指法律以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救济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或其近亲属的法律救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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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H系夫妻,两人经营餐饮。某日凌晨0时许,M一行6人(三男三女)到案涉门店就餐,至次日凌晨2时30分许M一行6人就餐完毕。M等人没有与B、H打招呼,也没有结账就先后离开。H就近跟着M并与之交涉、边走边打110报警。B与H会合,M见状便跑,至某路口时摔倒,摔伤后住院11天,花医疗费6848元。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M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B、H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甘肃阶州(成县)律师事务所闫辐律师解答:
本案争议焦点为:B、H对M人身损害发生是否有过错?B、H是否承担M全部损失的赔偿责任。
首先,M一行六人用餐期间,既没有告知H付款买单人,也没有在离开餐饮门店时告知H找不知名案外人索要餐费。H在发觉M等人未买单即离开门店的情况下,要求M付款的行为并不存在过错。
其次,关于H追随并拉住M要求其买单时,M和同伴李某某并没有停步给H解释说明,反而分向行走;M拒绝买单同时拒绝告知H付款人联系电话,H拨打了110报警。H在凌晨忙碌几个小时为M等人安排就餐而不能正常收益的情况下,阻拦M让其买单或者告知请客付款人联系方式,属于正当的自助行为,并非无理纠缠。
B下车在趋向H、M争吵地时摔倒被迫停止追赶。M在躲避H追赶时因自身原因摔伤。M的摔伤结果与H、B恰当合理的自助行为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
因此,B、H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闫辐律师补充: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闫辐律师,中共党员,硕士文化程度,中国法学会会员,成县人民检察院兼职研究员,著有《模拟法庭刑事审判概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类案类判研究》(2020年关中.天水法学论坛二等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