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怎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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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怎么维权?

时间:2024-11-24 13:01 点击:114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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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的职场中,经常出现用人单位不足额支付工资的情况。那么,面对这种情况,劳动者应当怎么维权?

网友咨询: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怎么维权?

泰和泰(上海)律师事务所杜歆律师解答: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所以说,当发生用人单位未及时或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时,可以先与用人单位沟通,了解未及时足额支付的具体原因,如果用人单位恶意克扣或拖延工资支付,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需要明确的是这里的劳动报酬主要包括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

杜歆律师解析:

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

(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

(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

(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当发生用人单位未及时或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如果用人单位恶意克扣或拖延工资支付,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需要注意保留向用人单位通知解除的证据材料,例如,以EMS方式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在解除通知中注明解除的理由是单位拖欠工资。否则,劳动者有可能因无法举证导致无法获得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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