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劳动合同时,违约金支付的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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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劳动合同时,违约金支付的条件是什么?

时间:2024-09-20 13:15 点击:73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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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是用来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各自应该履行的义务以及应当享有的权利的一种协议。那么签订劳动合同时,违约金支付的条件是什么?

网友咨询:

签订劳动合同时,违约金支付的条件是什么?

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李梦圆律师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只有以下两种情形,用人单位可以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1)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设定违约金。而用人单位设定服务期的情形只限于一种情形,即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李梦圆律师解析:

服务期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相关条款为前提,如果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服务期合同中未约定违约金条款或约定不明,事后双方又未达成违约金补充条款或协议,则用人单位向劳动者主张服务期违约金依据不足。另,劳动合同中的服务期违约金条款若经法院认定无效,如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超出了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则超出部分对劳动者没有法律约束力。

劳动合同期满,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用人单位继续提供工作岗位并要求劳动者履行服务期约定的,劳动者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续延至服务期满。用人单位放弃对剩余服务期要求的,应当准许,但用人单位不得向劳动者追索服务期的赔偿责任。继续履行合同期间,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岗位的,视为其放弃对剩余服务期的要求,劳动合同终止。

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任律师,具有基金从业资格。擅长处理商事争议、劳资纠纷、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维权等。经典案例:代理“大润发”超市商标维权,上海某大型轿车驳运公司大量员工解雇维权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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